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。
(三)审议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。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。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
(六)决定副秘书长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九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。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 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(四) 身心健康,能坚持理事会的正常工作。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北京 市教育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。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设常务副会长,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。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,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提名副秘书长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。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
本会设监事会。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其主要 职责: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。
(二)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(三)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。
(四)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。
(五)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(六)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。
(七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