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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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终止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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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单位会员

拥护本会章程;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经本会批准的学科、专业研究会和本会实验学校为本会领导下的单位会员。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。

(二)个人会员

拥护本会章程;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

1.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本市干部、教师。

2.有研究能力,发表过论文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和教育工作者。

3.热心教育事业并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其他系统的教育工作者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。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。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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